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再续签,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
案情简介:胡某2006年4月25日入职于某百货公司处,做现场管理工作,月平均工资为3669元。2015年4月25日合同期满,原答应给胡某降低岗位至收银岗,胡某亦同意。但在4月28日百货公司称收银岗有其他人员上岗,再无空缺岗位安置胡某,要求其离职,在某百货公司处任职共计9年零三天,胡某提起劳动仲裁,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34856元。
劳动仲裁委及一审法院认为:某百货公司与胡某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适用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劳动合同终止: (一)劳动合同期满的...”该法第四十六条同样规定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:.... (五)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,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,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...”最终支持了胡某的请求。
后百货公司不服提出上诉。
经过二审人民法院调解:最终双方达成百货公司支付胡某经济补偿金30000元的意见。
律师提醒:合同期满终止,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,具体数额为合同期满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乘以入职年限。